废弃养殖场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柳某平等被刑事拘留!

文摘   2024-10-29 21:07   湖南  




基本案情

10月9日,新邵县应急管理局、大新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执法人员排查至大新镇磁溪社区时,在一废弃养殖场内发现有3人正在进行烟花爆竹加工作业,现场查获厢式运输货车一台、烟火药疑似物24.50kg、鱼雷爆竹3万余个。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属新邵县大新镇磁溪社区居民刘某伍所有。10月初,柳某平(江西省上栗县人)在江西等地购买原材料,在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刘某伍家废弃养殖场并雇佣周某良(江西省上栗县人)、刘某(江西省上栗县人)、刘某保(江西省上栗县人)等人开始非法制作烟花爆竹。自10月7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止,已生产鱼雷爆竹500余件3万余个,因查获及时,上述爆竹制品尚未对外销售。





处理情况

柳某平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危险作业罪,且生产场所位于养殖场内,未配备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现场简陋,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较大,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邵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该案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新邵县公安局。

当日,新邵县依法对柳某平、周某良、刘某、刘某伍、刘某保等人予以行政拘留。10月21日,县公安局对柳某平、周某良等人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柳某平、周某良予以刑事拘留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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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01
非法生产危害性

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危害性极大。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而且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

02
非法销售危害性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逃避了国家税收,未经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极容易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质量没有保证。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03
非法储存危害性

储存烟花爆竹窝点一般位于民宅或者废弃厂房内,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将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源,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有如一颗随时都会爆炸的“炸弹”。


以下这些不安全行为

一定要注意防范!

01

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02

零售点附近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烟花爆竹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03

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极易引发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可构成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量刑可至死刑。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及其线索,要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举报。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可获得政府奖励。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12345举报;上述行为如跨市州、涉中央驻湘和省属企业的,可拨打省安委办0731-89751143(工作时间)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
编辑:彭   舟
编审:彭   舟
审核:彭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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