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时事   2025-01-26 22:52   西藏  

为进一步加强堆龙德庆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户经营;严禁在集市、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自行到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实名登记,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加强零售期间日常防火巡查,确保经营安全,销售场所设置要求及安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人员密集场所及场所重点部位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根据聚集人数等向消防及相关部门提前进行报备审批。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及未进行报备审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禁止在下列区域及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气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根据《拉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限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公安、应急、消防、市监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
堆龙德庆区应急管理局
堆龙德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堆龙德庆区城市管理局
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主审:拉巴曲珍
编审:次仁昂南

编辑:索朗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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