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时事   2025-01-24 20:44   西藏  

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西藏城柏实业有限公司等233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6日通过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官网、堆龙融媒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批量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期满后,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西藏城柏实业有限公司等217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对堆龙囊堆康萨农民绿化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西藏诚旭广告牌制作工作室等10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堆市监吊销处字〔2024〕1号)。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



堆龙德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主审:拉巴曲珍
编审:次仁昂南

编辑:索朗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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