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王某甲、王某乙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138800元。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秩序,触犯刑法,势必会受到法律制裁。通过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引导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来源:县检察院
图文编辑:朱文睿
责任编辑:汪奇
审核: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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