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 , 上“刑”

政务   2024-10-16 17:28   安徽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至2024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钢绳套索弓、铁夹弓等在青阳县某山场猎捕野生动物,共计猎捕黄麂43头、果子狸5头、豪猪11头、野鸡2只、野兔5只、野猪2头和猪獾1头,并将猎捕的野生动物对外销售或食用。王某甲之子王某乙明知其父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仍帮忙销售。经查,两人共计销售黄麂39头、豪猪9头、野鸡1只、野兔4只、野猪1头,得款共计人民币22819元。经鉴定,王某甲猎捕的野生动物中部分为“三有动物”,王某甲构成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王某乙亦构成非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王某甲、王某乙非法猎捕、销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某乙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同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138800元。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环节,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秩序,触犯刑法,势必会受到法律制裁。通过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震慑犯罪分子,教育警示社会公众,引导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来源:县检察院

图文编辑:朱文睿

责任编辑:汪奇

审核:杨亮

青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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