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实施,职工养老保险重大调整!

政务   2024-10-19 17:57   四川  

戳上面的蓝字关注长宁发布

10月18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发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 ↓ ↓

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604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42万人。按照相关部署,从2025年起,男职工、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逐步延至63周岁、58周岁、55周岁。

转发扩散!

热门视频推荐

更多精彩视频
欢迎关注长宁发布视频号

目前16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
期待您是下一个!
       
       
来源:成都发布

编辑:胡婷   责任编辑:李懋   监制:刘江华
投稿2011375879@qq.com、0831-4629380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掌上长宁app,带你解锁长宁更多吃喝玩乐

长宁发布
讲述长宁故事,传播长宁声音;权威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200184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