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二十二期:中介赚取车位差价?诚信经营是底线!

楼市   2024-10-17 19:56   上海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委托被告杨某出售房屋及车位总价160万元,王某不承担中介费,中介费由买受人承担。后杨某以157万元价格促成王某与案外人黄某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杨某又以客户名义支付原告3万元,并以15万元价格将车位另行转售他人,获利12万元,但转售车位的事实并未如实告知王某。王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位差价。


法院审理

被告杨某始终以中介人员的身份与原告交流,并无购买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应为中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杨某在中介服务中,并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未向原告如实告知将车位另行出售的事实,其自认以15万元价格另行出售车位,产生12万元的差价,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特别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石,房产中介作为房产交易市场不可或缺的环节,应不断提高自身职业操守和诚信服务意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来自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END

作者|法制科

编辑|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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