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6日,清丰县某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为齐某更换水表时,因齐某对水费有疑问,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同时齐某认为村干部不帮其解决水费问题,遂在“*村党群服务工作群”发布辱骂村干部的视频,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齐某已被我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下一步,清丰县公安局将持续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守护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网络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信息来自:平安清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