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人在微信群中辱骂村干部,拘留五天???

民生   2025-01-16 22:15   河南  


1月10日,清丰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成功办结一起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的案件,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6日,清丰县某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为齐某更换水表时,因齐某对水费有疑问,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同时齐某认为村干部不帮其解决水费问题,遂在“*村党群服务工作群”发布辱骂村干部的视频,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齐某已被我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行政处罚。

下一步,清丰县公安局将持续加大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环境,守护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网络安全。



警方提醒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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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信息来自:平安清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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