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在办的一个公司涉嫌帮信案,因为用公司账号给别人过账导致涉案,直接的责任人被羁押了,即便是全部退赃了也不给取保,这都还算正常。
但诡异的是,就连当时给公司办理工商登记资料的公司员工等数人都被调查了,调查也就罢了,但全部让去交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要知道,这些人只是公司的员工,而且早已离职了,其对于公司的账户怎么用完全不知情,更不可能从中获利。
我和其他的同行经常交流就发现,相当多的两卡案件都存在过度打击、扩大打击的情况,并且各地办案机关都各有一套做法,像前面提到的这种明显不应追究的人都采取了强制措施,虽然最终不会被起诉到法院,但是这种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坏的。
乱采取强制措施,乱要求退赃,乱冻结,是这类案件最突出的特点。
乱采取强制措施,就是大大减低立案侦查和刑拘的标准,本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人的标准已经够低了,只要涉嫌犯罪即可,这个涉嫌就是公安机关说了算,但这个说了算也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在实践中,公安的法制部门还是需要对涉嫌的事实进行初步审核的,对于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不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对于涉卡类犯罪案件,不知道为什么,好像没有了这道关口,只要是稍微有点关系的,都可以采取措施。
乱要求退赃,就是一旦涉案之后,办案机关就要求当事人退赃,不管当事人的实际获利,或者往高了认定获利,毕竟人身自由受限,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很多当事人只得选择忍气吞声,退钱了事。
甚至出现重复退赃的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先前的公安已经退了一部分,但案件移交给另外的公安办理后,另外的公安又继续要求退,理由就是各家是家的,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乱冻结,主要是在涉卡案件中,一旦与案件有关联,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证人,不管是涉案资金还是合法资金,不管是行政违法者还是刑事违法者,一律都冻结,而且极为强势,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今年,我们就处理过一个被冻卡的客户,当事人已经配合调查处理了,也确认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但公安机关还是以需要法院最终认定为由拒绝解冻银行卡,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才得以解冻。
由此可见,公安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权力极大,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当然,也许你认为公安只是侦查需要,待法院最终认定之后该怎样就怎样。没错,公安也是经常这样说的,似乎冠冕堂皇而又无可辩驳。
但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可以随意滥用侦查权的权力,上面说到的乱,都是带有一定政策性和功利性的。为什么其他犯罪类型没有上面说到的这些特征?
我认为有两点很重要的原因,一是两卡类犯罪的涉嫌犯罪工具就是卡本身,涉案的人大多是贪小便宜或者无知的普通人,因此人最容易对付,一到案就吓得不轻,卡是最好处置——直接冻结就行,方便又快捷。
二是打击这类犯罪有经济利益,退赃、罚款、冻结后被处置的存款等涉案财物,都是公安机关积极打击的一个重要原因,经济犯罪案件,要说公安没有一点办案奖励,说出来谁信?
说了这么多,我并不是否定断卡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是我们要看到问题的根源是在前端犯罪——电信诈骗,把重拳打在两卡犯罪上,实在是本末倒置,这种打击对社会的伤害是很大的,必须要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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