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公司在进行罐区VOC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焊接动火作业造成储罐闪爆,再次给行业安全敲响了警钟。
看到这个事故新闻时,也许是类似的事故太多,给人一种司空见惯的感觉,思想上也并没有泛起一丝波澜,但是做为一名化工安全从业者,我不敢以麻木的心态来看待这个事故,总是以恨铁不成钢的态度来反思,或许正应了德国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的那个话“人类从历史中吸取的唯一教训,就是人类不会从历史中吸取教训”。近期官方发布了关于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披露的原因如下:因储罐动火作业而引发的闪爆事故太多了,据我个人的不完全统计, 自2008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因储罐动火作业而引发的闪爆事故至少有12起,详细事故案例如下表:
其实上述这些事故的直接原因很简单,第一就是罐内气相空间充斥着大量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并且已达到爆炸下限,第二在罐顶或罐壁或周边近距离范围内动火作业,飞溅的火花引燃了罐内气相空间泄漏出来的爆炸性混合气体,并迅速回火至储罐内,造成储罐内部闪爆。虽然有些看似正规的作业许可,也做了气体检测,结果也合格了,但是还是没能阻止事故的发生,殊不知,先不说气体检测的范围能不能做到360度立体空间的全覆盖,就说气体检测的间歇性和气体泄漏的持续性本身也是矛盾的,所以间断性的检测结果合格并不代表持续性的气体泄漏都是微量的。尤其是当动火作业开始之后,局部罐体的温升,会导致气体泄漏的加剧,原始的检测情况可能是微量泄漏的,但是动火作业之后,很可能发展成快速大流量的逸出,最终超过了爆炸下限。于是星星之火,就燎原了。
诸如此类因动火作业引发的储罐闪爆事故频发,非常遗憾的是,其实这些事故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但总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疏忽和大意,造成无法挽回的事故。当然罐区特殊作业不规范肯定是首要原因,其次呢,从本质安全的角度来讲,如果储罐设置了氮封,可能就会避免事故的发生。至少氮封的存在能极大消除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形成。这样就从根本上消除了爆炸三要素之一的爆炸源。但是目前行业内对氮封依然存在不少争议,本篇文章就抛砖引玉,重点讨论一下储罐氮封的最大意义到底是什么。此前有很多设计院和企业的朋友私信我,说到底什么样的内浮顶储罐才需要加氮封,XX项目的XX储罐能不能不加氮封,标准有没有强制规定等类似的话题,本着技术的严谨性,我们还是先从标准规范的角度来扒一扒那些关于氮封的条款,如下:
从以上三个标准的条款要求中,可知对储罐设置氮封的强制性要求中,精细规的要求是最严格的,油库规的要求次之,石化规的要求是最宽松的(只有采用内浮顶储罐且容量不大于5000m3且同时采用了易熔材料的浮盘,三个限定条件同时满足才需要加氮封)。
如果哪个企业千方百计地不想增加氮封设施的话,可以参考上述三个标准的限定范围,如果你企业的储罐恰好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话,那么从标准规范的角度上来讲,你可以不加氮封。
但是今天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从合规的角度来探讨到底哪些储罐应该设置氮封,而是从规避风险的角度,从降低或者消除事故发生的角度来谈谈氮封设置的必要性。氮封设置的目的不外乎两个,第一,通过注入氮气来提高储罐内部气相空间的平衡压力来降低介质物料的挥发,从而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第二,通过注入氮气来实现储罐内部气相空间维持在一个惰性气体密封的环境,隔绝空气或氧气的进入,从而使储罐内部的气相组分始终维持一个非爆炸性的气体混合物,从而实现本质防爆的目的。当然上述两个目的并不是严格独立的,而是兼而有之的。对于绝大部分企业来说,氮封的最大意义就是第二的目的,实现本质防爆安全。第一个目的虽然也是氮封的一个效果,但是用压缩空气同样也能实现第一个效果。
大家可以参考我文章开篇列举的12起储罐动火闪爆的事故案例,其中绝大部分的事故储罐都是没有设置氮封的,有些储罐按照标准规定是需要增加氮封设施而实际并没有增加,当然也有某些储罐从合规性的角度来看,并不符合强制氮封的限定条件,所以自然也就没有增加氮封。但是无论如何,没有氮封设施所造成的一个既成事实就是,储罐内部气相空间始终处于一个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状态,这种持续性的状态可怕吗?当然可怕,除非你永远不进行动火作业,除非你能保证你的设备和工机具都是防爆的,除非你能保证你的静电接地防雷接地都是可靠的。企业可以扪心自问一下,以上三点真的能全部做到吗?既然无法保证做到,那么就不妨从基于风险、防范事故的角度出发,尤其是具备氮封的条件下,给我们的储罐增加氮封,确保本质安全。
也许企业会辩解到,增加氮封并不是动动嘴皮子就能上的,是需要真金白银的呀,企业的钱又不是大风刮来的,既然标准没有强制规定要增加,为什么要投入这笔钱呢?有很多企业是做物流贸易的,哪来的氮气呢?外购氮气也是一笔不菲的投入呢,是的,安全管理的最大痛处就是当你从经济成本的角度来衡量一个概率性的事故时,往往是侥幸心理占据了制高点,他会利用人性的弱点来左右我们的思维,误导我们的判断,从而使我们的决策并不符合现实客观的自然逻辑,所以当事故发生之后,往往都是追悔莫及!
其次,换一个角度来讲,当一个企业的储罐从合规性的角度来讲并不属于强制氮封的范围,且企业也没有对该储罐增加氮封,那么一旦发生了储罐闪爆的事故,即使调查组没有追究企业加不加氮封的责任,但绝对会追究企业诸如“隐患排查不彻底”“风险辨识不全面”“安全培训不到位”等责任,所以责任肯定是无法逃脱的,只不过选择的依据不同罢了。既然注定无法逃脱责任,何不积极主动作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呢。安全管理从工程实践的角度来看,应当是加法思维,就是当一个企业在满足标准规范强制要求的基础之上,我还可以做哪些额外的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减法思维,即在满足标准规范强制要求的前提之下,我尽可能地削减或取消某些额外的措施来达到合规生产的目的。这就是二者之间最本质的差别。那么作为企业该如何抉择呢?一句话:没有绝对的安全,但有绝对的追责!企业最终承受的果都是当初选择的因!安全管理是一个重在实践环节的过程,安全管理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降低或者消除事故发生的可能,安全管理所做的一切包括文字、会议、检查等形式的大量工作,根本目的就是防止形形色色的事故发生。所以安全管理实质上是一个基于风险的管理,所以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仅仅是一个企业应当遵守的底线,而绝不是一个企业可以突破的上限。思考:常压储罐的浮盘在运行中到底能不能落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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