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对焊接人员的管理,根据行业或者地域的不同,是沿着三条线并行的,第一条线是特种设备行业对于从事特种设备焊接的人员管理,包括从事焊接锅炉,焊接压力容器,焊接压力管道的人员的管理。第二条线是安监应急领域对于特种作业中焊接作业的管理,不管你焊接的是什么东西,都纳入特种作业来进行管理。第三条线是住房建设领域对于在房屋市政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这个是有一定的地域色彩和明确的适用范围的,各个省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我先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三者的发展脉络,以方便大家能更清楚地了解焊工证管理的历史背景。
一、特种设备篇
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首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焊接人员提出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强制性要求。
.........中间略.........
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特种设备规范《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以上属于特种设备领域对于焊接作业人员的持证管理要求,其垂直监管部门属于劳动总局→质检总局→
市监总局。二、特种作业篇
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发布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其中特种作业第二项: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从该作业的名称上来看,显然范围是比较宽泛的,自然也包含了特种设备的焊接作业。
2010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史上有名的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替代了1999年经贸委的13号令,再经过2013年的第一次修订和2015年的第二次修订后,一直沿用至今。30号令中对焊接作业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分类,具体如下:
特别注意:30号令中明确提出了焊接和热切割作业是不包含特种设备的焊接和热切割作业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焊工仅仅只持有30号令中规定的焊接和热切割作业证,那么是不可以焊接特种设备的。那么如果一个焊工持有特种设备焊接资格证,是否可以焊接其他的非特种设备呢?这个问题我们后边再详说。
以上属于特种作业领域对于焊接作业人员的持证管理要求,其垂直监管部门属于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总局→应急管理部。
三、建筑施工篇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对焊接人员的管理,起步是比较晚的。在2008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75号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才开始对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是纵览75号文的内容,发现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该适用范围仅仅是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这一点明显是把化工企业排除在外的。另外一点,就是75号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目录中并没有明确提及焊接和热切割作业人员,换句话说,就是从国家层面来讲,建筑行业并没有将焊接人员划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的。那么为什么还要写这一篇呢?因为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地方的城建部门都明确规定了焊工也要取证的规定,据我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包括江苏、浙江、山东等省住建厅明确将焊工纳入特种作业人员来进行取证管理了,而其他部分省住建厅却没有将焊工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呢?是因为住建部的75号文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中最后一个类别:
也就是说,除了条文中的前6项明确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之外,至于除这6项之外的其他作业是否纳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畴,由各个省级住建部门来自行划定的,也就是说,确定权下放到省厅层面了。所以大家才会看到,为什么有的省在建筑工地的焊工需要取证,而有的省就不需要取证。
以上属于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对于焊接作业人员的持证管理要求,其垂直监管部门属于城乡和住房建设部/各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
以上内容是从行业领域详细梳理了焊工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的现状,以及其各自对应的垂直管辖部门。原则上来讲,一名焊工可以根据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性质和领域来接受各自垂直部门的监管,例如常年在特种设备制造厂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是要接受市监局的监管的,在房屋建筑工地上焊接钢筋的,就要接受住建部门的监管。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第一,以上三者的行业领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三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重合和模糊地带,例如在建筑工地上维修锅炉的焊工,在危化品企业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在特种设备制造厂焊接钢结构的焊工等等,这些焊工是不是要同时受到两个垂直管辖部门的监管呢?也就是说,一个在危化品企业装置现场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是否必须同时持有市监局和应急局颁发的两个证书呢?第二,焊工是个流动性很大的群体,焊工往往跟随项目建设而随波逐流,哪里有建设项目,这些焊工就会辗转到哪里。并且这些焊工并不固定从属于某个施工单位,很多都是以个人身份按照工时获取劳动报酬。今天在某房地产楼盘工地焊接钢筋,明天就有可能去化工厂焊接管道,这种流动性更是加剧了焊工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的困局。那么该如何破局呢?
所谓的破局,就是一个监管的问题。目前来看,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法规条文或者标准来规范上述模糊地带的焊工持证管理问题,既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监管实践的过程中,基于某些省份的执法检查案例,实际过程中监管还是偏向于从严执法的,也就是说各管各的地,各认各的证。至于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暂且不谈,在这里我想从风险的角度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焊接作业本身也是一个安全风险较大的作业,它往往还牵涉到临时用电作业(电焊机需要临时用电),另外根据焊接作业地点的不同,还涉及到高处作业(管廊焊接管道)、受限空间作业(地下室焊接管道)等,但是根据焊接所引起的事故案例分析来看(参考下表),最多的就是焊接过程中,焊接火花或者焊接热量引爆或点燃了周边环境的可燃物质,包括可燃性气体、液体和固体。从事故发生的行业属性来说,频发的就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工贸企业。因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工贸企业通常都会大量存有各种各样的易燃易爆物质。这与房屋市政建筑领域以及特种设备制造厂的焊接环境是有本质区别的。
而对于从事建筑工地上的焊工来说,以及在特种设备制造厂从事特种设备焊接的焊工来说,其所遭受的事故类型主要就是触电事故和机械打击伤害。几乎很少发生火灾爆炸之类的事故。因为这两个作业环境几乎不存在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
那么我们继续深入讨论一下,如果一个焊工长期在建筑工地焊了十几年的钢筋,忽然有一天被召唤去一家化工厂焊接钢结构或者储罐,又如一个在设备制造厂干了十几年的特种设备焊工,辞职去了一家化工企业干现场压力管道维修焊接,诸如此类的情况,对于焊工本人来说,几乎是家常便饭。但是对于一家危化品企业来说,其中隐藏的风险不能不查。那就是一个人长期所处的职业环境带来的安全意识问题。什么意思呢?我们举个例子,一名长期在特种设备制造厂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其平常所接受的培训包括两种,一种是技能水平培训,就是教导一个焊工如何能焊接出高质量的焊缝,比如焊接工艺的制定、焊接电流的调整、管道坡口的制作、焊条焊丝的选择、焊接动作的摆动等之类的技术培训,另一种就是安全培训,机械制造厂的安全风险无怪乎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出坠物等等,很少涉及到易燃易爆介质的火灾爆炸问题。再加上其本身的作业环境也不涉及该种风险。所以自然而然对此类风险是漠视或者无视的。这是其长期的职业工作环境造成的,并且其十几年的焊接工作经验更是强化了这种意识。那么一旦其离开原有的工作岗位,进入一家化工企业,在装置现场从事压力管道焊接,虽然同样都是压力管道焊接,但是二者的作业环境却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该焊工依然恪守其先前的安全意识,只注重触电和机械伤害的风险,而无视其周边可能存在的大量易燃易爆介质,那么其在具体的作业实践过程中,大量的精力会用来怎么保证管道焊接成型的质量,至于那些四处飞溅的火花,在他们眼里,和之前在机械厂干活时的火花没什么两样,过一会就灰飞烟灭了。殊不知对一起事故而言,这才是开始!
所以对于焊工的持证问题,尤其是跨行业流动性较强的焊工,个人认为是非常有必要接受再培训的。无知者无畏,有知者有畏!特别是行业安全的针对性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一名焊工从一个行业辗转到一个新的行业领域,其作业的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所面临的事故风险类型也随之变化,所以怎么去适应这种变化了的环境,怎么去辨识变化了的风险,这就是培训的意义之所在。
写到这里,我们再回溯到本文的标题,那么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心中应该有了自己的答案,安全问题归根结底是风险控制问题,它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目的性,无论是危险化学品企业还是安全监管部门,对于焊工持证问题的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时时注重风险意识,让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对于焊工本人来说,安全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安全盲区却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所以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接受培训学习,多多益善!
常州市武进区“1.20”粉尘爆炸事故之思(4):盘点十年来粉尘防爆管理的编年史
常州市武进区“1.20”粉尘爆炸事故之思(3):粉尘爆炸场所的除尘系统到底应该怎么设计
常州市武进区“1.20”粉尘爆炸事故之思(2):粉尘防爆到底应该防什么?
常州市武进区“1.20”粉尘爆炸事故之思(1):粉尘爆炸的威力为什么这么大
罐区VOC改造闪爆事故思考3:再论储罐附属设施等电位连接的重要性
罐区VOC改造闪爆事故思考2:管道安装的施工质量到底该如何把控?
银川“6.21”烧烤店爆炸事故之思:液化气钢瓶的管路系统到底该怎么管理
青海西宁“4.16”油罐车闪爆事故:事故频发的油罐车到底该如何管控
上海石化“6.18”闪爆事故之思(3):塔釜液位的低联锁到底应该怎么设计
上海石化“6.18”闪爆事故之思(2):当值班长的指挥堪称经典
上海石化“6.18”闪爆事故之思(1):不锈钢管道为什么会整体断裂
辽宁盘锦浩业化工“1.15”事故反思之三:再论特殊作业的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