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执利剑2024 |祁阳市法院发出永州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政务   2024-09-02 20:44   湖南  

为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9月2日,祁阳市法院向某银行发出永州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据悉,湖南某银行与刘某某、唐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向祁阳市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发现刘某某、唐某某此前已有其他债务进入执行程序,且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依法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某银行确认后,祁阳市法院向其出具《预查废证明》,银行可凭该证明对二被执行人的债务进入下一步处理。

“有了这份《预查废证明》,我们进行核销处理就方便多了,真是省时省力又省钱!”该银行代理人说。下一步,祁阳市法院将不断完善“预查废”机制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制度,是指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已有另案债务进入执行,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院可依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案件情况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需要注意的是,该证明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也不意味着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被免除,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二、“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三、“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引入“预查废”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纠纷进行执前过滤、简化程序,不仅极大缩短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周期,助推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资产比例,还能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减轻申请执行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执行程序空转。


撰稿:申露 唐蕙芳

编辑:唐佳

一审审稿:何庭一

二审审稿:谢中华

三审审稿:李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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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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