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对森林防灭火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防范各类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进行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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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范围
石棉县全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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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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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
(一)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二)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并与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管理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行为,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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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一)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规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禁放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2022年12月印发的《石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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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雨沆 责编/王巾维 审发/吴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