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企业   2025-01-28 16:24   四川  

石棉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5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全县林牧区及距林地、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划为森林草原防火区(县城及乡镇驻地除外)。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石棉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牧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必要时,石棉县人民政府将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严管农事、祭祀、生产施工用火,因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行政审批局批准,经审批的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强制旁站制度。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凡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和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发布火险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若气象部门再发布六级及以上大风预警时,经县森防指会商研判后,对林牧区35KV及以下输配电线路采取停运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机制。春节、“3·30”警示日、清明节等重点时段,以及发布火险蓝色及以上预警时,提级执行响应联动。发布火险黄色及以上预警或连续三日发布火险蓝色预警,县森防指指挥长组织调度部署,督促落实防控措施。防火期县级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50人集中驻训,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少于20人、村(社区)早期处置队伍不少于10人,建立联防联训联扑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森林草原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草)员包山(草场),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和草原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常态化下沉到包保区域开展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石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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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雨沆 责编/王巾维 审发/吴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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