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社部发〔1999〕8 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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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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