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强子发红包,律师被骂了

教育   2025-01-15 09:20   浙江  

早上醒来睡不着,刷视频号的时候看到之前大强子给村里人发红包的新闻:

这事儿引起我的注意是因为之前有律师说收红包得交20%的个人所得税,现在12366国家纳税服务平台明确回应:无需缴税。

事后诸葛亮一下,个人之间收发现金红包,用屁股想都不需要缴税呀...无论是实操层面的可行性还是情理层面的可接受性,都不可能要收税呀;这都不用上升到“税收法定”和“不重复征税”的基本税收原则以及具体的税收条文。

所以不出意外的说要征税的律师被喷了:


话说我挺疑惑一个事儿的,都说术业有专攻,律师是懂法律的,他不一定懂税务呀(税务标准那么那么多,单纯的律师应该搞不懂吧?),为什么记者要采访律师呢...

我之前也想考CPA或者税务师来着,勉勉强强看过几天的课,后来因为发觉这东西太难了,以及我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能力有限,连法律这吃饭的家伙都没完全琢磨透,还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去整税务那些事儿干啥哦。

遇到税务的事,实话实说,现在的我不懂,别委托我。

不过我虽然不懂,但我好奇心重,我还是研究了一下: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有且只有以下几项收入要缴个人所得税:

红包可能牵扯的是第(九)项偶然所得,那什么是偶然所得呢?

第一个补丁来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说了和没说一样,还是没明确红包要不要缴税。

于是找第二个补丁,《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和广告等活动中赠送的红包、礼品等收入,需要缴税。

ok,现在知道了第一个答案,企业基于经营需要向个人赠送的红包,需要缴税。

但是个人之间的红包赠与是否要缴税,依旧没答案。

于是第三个补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似乎有答案了?但还是有点欠缺,因为这里说的是“现金网络红包”,我要是就发“现金红包”,要缴税吗?

继续找补丁,找到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

明确答复: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礼品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到这儿,差不多了,可以做总结了:个人之间的红包赠与,不缴税。

写到这,我想替那个律师鸣不平,有没有可能那个律师说要缴税是基于红包是京东发的事实,京东是为了宣传才由大强子出面发红包,而根据我们刚检索的结论,确实需要缴税。

很遗憾,红包是大强子个人发的:

尴尬,律师自己都分析认为了是个人行为,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要缴税。

这个有点不好洗了...

其实这事再次验证了世界是个草台班子。

上头的律师名头不小,“双千计划”“律所主任”,但是在非自己擅长领域犯了一个小错,现在被广大网友diss。

报道文章的潇湘晨报也成了被广大群众diss的对象。潇湘晨报是综合性报纸,没法专业审核尚且能理解;但是转载文章的法治报这种专业性报纸,在要不要缴税这种问题上也没有自己的主见,这就有点那啥了。

红包缴税问题事关你我他等十四亿广大群众,突然整出一个让大家惊讶的结论,答对了、血赚(但是大家要骂制定这个规则的人,估计也不赚),答错了、反噬。

话说,有没有可能上头的答复是主任下面的实习律师整的...

另外,有可能我逼逼赖赖一堆都是错的,我也说了,我不懂税法,所以你们轻喷。

另外的另外,上头寻找答案的过程就是我们律师(或者说我自己)寻找答案的过程,先从朴素三观和价值股出发得出基本结论,然后寻找对应法律,先找基本法、再看司法解释和具体实施条例,再找公告、解答,一点点找,最后得出结论。

当然,过程中会找论文、前人写的文章(比如我这篇总结的文章可能也会被后人参考)、案例等等,一点点修补。

所以说干律师的,三观得正,价值观得和“大局”保持一致,不然很累。

另外的另外的另外,为什么说法律咨询也是要很慎重的,就像上头的要不要缴税问题,都是收红包,企业发的和个人发的,结论完全不一样。

以上,一点有感而发,洋洋洒洒1600字,早上6点写到现在,今天的吹水任务完成,万分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明天见。


土木狗哥
医学转土木,现在当律师,每天吹拉弹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