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创业   2024-11-25 07:37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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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练习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
小李主张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有对正在练习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中学认为,小李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首先,小李是在体育课参与中考项目训练时意外摔倒,系自身动作原因导致受伤,而非学校的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其次,小李受伤的动作发生在一瞬间,即使教师一直在他身边,也无法贴身保护,要求教师避免学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中学学习期间受到损害,该中学是否应对小李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
因此,判断该中学对此是否存在过错,应首先考虑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
小李练习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难度相对较低,学生在初一或初二时便开始接受相关的学习和训练,该项目对已练习过一段时间的初三学生来说危险性并不显著。其次,本案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不存在缺陷,事发地操场上也不存在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生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此外,事故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理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非离岗。根据当时的教案安排,涉案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准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间发生,教师在场亦无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及时予以阻却。
本案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通知小李家长、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且学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教师对小李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在此过程中该中学的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法院认为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我们的生活中,学生在学校出事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是在课堂上、课间休息时,还是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中,都可能出现意外事件。这些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带来了关于学校责任界定的激烈讨论。学校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究竟在学生出事时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也是本文的主题所在。
学生在学校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家长、学校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期望学校能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学校也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然而,尽管各方都在努力,但学生出事的情况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当意外发生时,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这种争议的存在,不仅关系到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也关系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工作。如果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可能会导致学校在组织活动和开展教学时过于谨慎,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如果学校承担的责任过少,又可能会让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因此,明确学校在学生出事时的责任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小徐放学摔倒事件
事件介绍:六年级的小徐在某天傍晚放学时,跟随老师同学下楼。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男女生列队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
家长起诉与学校回应:小徐父亲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各项损失合计万元。学校提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 “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且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法院审理结果和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也并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小孙考试后受伤事件
事件经过:在淮安某双语学校,小孙在考试后与老师发生口角纠纷。该校王老师抓住小孙肩膀并踢其左腿,将其摔倒在地,导致小孙左肱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小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起诉与判决:事件发生后,老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经鉴定,小孙外伤致左肱骨近端骨折后左肩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因为赔偿问题,双方一直达不成协议,小孙的家人将王老师与学校一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王老师承担80% 的赔偿责任,被告双语学校承担20% 赔偿责任。小孙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王老师是学校聘用的教师,在工作过程中打伤学生,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某双语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语学校上诉认为,学校已经在学校教职工会议中强调禁止体罚学生,王某打人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请求改判学校不承担责任。二审审理后改判支持了小孙的上诉请求。因为王老师是某双语学校聘用的教师,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其在教学管理期间,因口角纠纷致伤小孙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该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某双语学校承担。双语学校虽有禁止体罚学生的内部管理制度,但未能将制度要求严格落实到教师日常的行为之中,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应对原告小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小北课间受伤事件
受伤情况:小北在课间与同学追跑打闹时摔倒受伤。
纠纷及律师解答:小北受伤后,小北父母与小南父母、学校产生纠纷。律师认为,小北与小南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追逐、打闹等玩耍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二人却疏忽大意,缺乏必要的预见性,打闹的过程中导致小北摔倒致伤,故小北与小南对小北的损伤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若学校值班老师在小北与小南追逐打闹时未出面制止,事后也未对小北尽到及时救治的义务,故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秩序、自我保护等相关事宜的安全防护教育等方面具有过失,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学生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对小北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学校、小北监护人、小南监护人按一定比例承担责任。
4. 刘某宇被老师致伤事件
事件过程:刘某宇违反课堂纪律被老师教育,在教育过程中刘某宇受伤。
判决及责任分析:目前暂未明确具体的法院判决及责任分析内容,但可参考其他类似案例进行责任分析。若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超出了合理的教育方式,导致学生受伤,老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学校若在教师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虽有过错,但老师应采用合理的教育方式,不能以伤害学生的方式进行教育。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学校责任界定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人身损害,学校的责任承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是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是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是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是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是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是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此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

学校责任判断的因素
1. 学生年龄分析
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认知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也会影响学校或教师在学生出事时承担责任的大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的学生,他们对周围环境的危险认知有限,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教师需要承担更高的管理职责。例如,在幼儿活动区域,教师应时刻关注学生的行为,确保他们的安全。如果发生意外,学校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强,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减轻。学校仍需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校园设施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强调不能因学生年龄而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无论学生处于哪个年龄段,教师都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相应的教育和管理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2. 学校设施与管理
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存放不妥当与学生受伤有密切关系。如果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就很容易导致学生受伤。
例如,体育课上某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翻双杠,双杠一侧因年久失修突然断裂,某同学从双杠上摔下造成腿部骨折。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学校在这种情况下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学校对教学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有关联,但更多地与学校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而且作为一般教师责任更多地表现为本来应当发现事故隐患但没有及时发现,或尽管发现了,又自认为不会出事,既不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釆取消除隐患的措施,又未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学校领导及教师的过错更多地表现在检査、汇报、督促、整改上。
3. 教师行为与学生自杀、自残
1)教师违法行为导致学生自杀的责任承担
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的自杀,教师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任意停止学生上课,把学生关在小房子里,强迫其交代,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构成非法拘禁罪。
2)教师合法行为与学生自杀无因果关系时的责任情况
当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或者教师的过错与学生自杀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则不承担责任。如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住,并按考场规定进行了处理,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因果关系,但教师的行为是合法的,因此,教师和学校都不应承担责任。

学生出事时学校责任的判断并非一概而论,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面对学生出事的情况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至关重要。

从法律层面来看,《民法典》对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受人身损害时学校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详细列举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无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为判断学校责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情况中,学生年龄是影响学校责任判断的重要因素之一。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认知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为控制能力不同,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也应有所区别。但无论学生处于哪个年龄段,教师都不能降低应尽的管理职责,而应根据学生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校设施与管理也与学生出事时学校的责任密切相关。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存放不妥当可能导致学生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学校要确保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督促他们履行安全职责。

教师行为对学生出事时学校责任的判断也有重要影响。教师的违法行为导致学生自杀,教师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当教师的行为合法,且与学生自杀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时,教师和学校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判断学校责任时,还应考虑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和照顾责任。学校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层次的照顾。

总之,明确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共同守护校园安全,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关键。学校应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教师应履行好教育和管理职责,关爱学生,引导学生树立安全意识;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学生出事,确保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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