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废 公 告

民生   2024-11-03 17:08   陕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41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和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11月1日

▼以下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来源:渭南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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