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这项新规已施行

文摘   2024-11-20 15:03   上海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

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

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

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专家解读

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17年后,近日完成首次修订。其中,不少新增或者修订条款都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

保护特殊群体,提升人文关怀

特殊群体自救和自助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法此次修订,新增特殊群体保护等内容,提升保障人权尊重生命的温度。

一是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优先保护原则。新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总则第十一条提出了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总要求,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的优先保护要求。

二是新增了政府对特殊人群应急处置提供帮助的责任。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应急处置时,政府“应当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此外,还规定了“建立健全联系帮扶应急救援人员家庭制度”,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明确了政府对伤亡人员的落实保障与组织救治责任。新突发事件应对法新增第九十一条,在救治环节切实落实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明确要求“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落实工伤待遇、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政策”,并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

四是新设了开展突发事件心理援助的规定。突发事件心理援助是应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突发事件应对法增设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的规定,并对建立政府主导的心理援助制度、有关工作体系、人才建设等提出原则性要求,为推动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制度化打下法治基础。

五是重视生命尊严。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十二条新增了对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的规范处置要求,规定“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处置,加强卫生防疫”,同时,明确要求“维护逝者尊严”“对于逝者的遗物应当妥善保管”,在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同时,体现出人文关怀。


信息来源:中国残疾人杂志社、市残联权益保障处

图文编辑: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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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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