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安全文明过节 共建美好家园
注意!注意!注意!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燃放、运输、携带、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都属于违法行为
薛城公安分局依法查处多起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
2024年12月31日,民警在万达广场巡逻时发现张某非法携带烟花爆竹。薛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张某行政处罚。03
@案例二
2025年1月23日,接群众举报,民警在薛城区陶庄镇黄洪路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现场查获烟花爆竹1176件。薛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徐某、孟某化行政处罚。05
@案例三
2025年1月24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四季春市场使用私家车辆运输烟花爆竹,民警当场在四季春市场内一辆黑色迈腾汽车上查获26枚礼花弹。薛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孙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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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法 宣 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危险作业等犯罪。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危险作业、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非法出口烟花爆竹,情形严重的,将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违规储存烟花爆竹,后果严重的,将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后果严重的,将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等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