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征信、轻松审核、当日放款这种“贷款广告”!心动吗!
不过对方表示银行卡“流水不够”让你出借银行卡帮人刷刷流水再给你点“好处费”!你会同意吗?
当然,不!不!不!
(重要事情说三百遍!)
你以为帮人“刷流水”
轻松能得到“好处费”
实则已迈入犯罪的深渊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李某由于缺钱,在微信群内遇见黑户贷款中介“阿成”,便向其询问贷款事宜。“阿成”以其银行卡流水不够、不能贷款为由,叫靳某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并承诺只要靳某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就支付600元的好处费给靳某。随后,靳某便向“阿成”提供了一张银行卡和一部绑定银行APP的手机,“阿成”向靳某支付好处费。
经查,李某明知出租银行卡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出租,并用于转移非法资金。该银行卡流入涉案资金共计57940元,总进账流水962906元,涉及刑事案件4起。
日前,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帮信罪最常见的形式为帮助犯罪团伙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然后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这些看起来“零成本”“高收入”的工作很可能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特别是当前一些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以所谓的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向一些有贷款需求的人抛出诱饵,使其转让出借银行卡,用于流转非法资金。广大网民要敲响警钟,时刻保持警惕!
公众应仔细甄别,切勿被高额佣金冲昏头脑,出租、出借银行卡,买卖个人账户、对公账户或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帮信”即“帮凶”,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帮信行为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1.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因其门槛较低,受众广泛,是实践中最多见的情形;
2. 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3. 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4. 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
5. 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即通俗意义理解上的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黑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