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解读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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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条: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房间疏散门设置数量的基本要求。
依本条规定,允许设置1个疏散门的公共建筑房间,见表7.4.2。
本条规定的“其他用途的场所”是指除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场所。
本条规定中的使用功能,主要针对房间的使用功能,同一建筑中的不同功能用房,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比如,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中的办公用房和配套辅助用房等,可视为其他用途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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