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府告〔2024〕73号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村经济合作社,社长钟计珍,地址: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村村。
因“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批准,阳西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51号),决定对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16.9960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因被征收集体一直未能与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对被征收集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集体位于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村村,四至为东至斗门涵、南至东红村污水池、西至东红村水田边界、北至沙屋村㙟仔基围,耕地面积合计4065.53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征收(详见附件1),并按照《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形式。留用地补偿另行安排。
二、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规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集体的耕地土地补偿款137211.63元,安置补助费137211.63元,以上合计金额274423.26元(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将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集体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溪头支行,账号:44557301040003203)。
三、被征收集体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移交被征收的土地。
被征收集体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集体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阳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
1.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东村经济合作社征地红线图.pdf
2.东村征地补偿明细表.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西府告〔2024〕74号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社长张南,地址: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
因“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批准,阳西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51号),决定对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16.9960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因被征收集体一直未能与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对被征收集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集体位于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红村,四至为东至东红村水田、南至沙屋村秧地、西至沙屋村、北至沙屋村㙟仔基围,耕地面积合计10445.39平方米的土地一;东至F1#—F2#项目已征土地边界、南至屋背坑水田、西至西坑山岭边、北至秀山岭,耕地面积合计6780.09平方米的土地二;东至渔船避风塘、南至东红村篮球场、西至斗门涵、北至沙屋村㙟仔基围,耕地面积合计8120.97平方米的土地三;东至㙟仔基围、南至东红村篮球场、西至斗门涵公厕、北至东村工地,耕地面积合计1714.11平方米的土地四;总共面积合计27060.56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征收(详见附件1),并按照《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形式。留用地补偿另行安排。
二、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规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集体的耕地土地补偿款913293.9元,安置补助费913293.9元,以上合计金额1826587.8元(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将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集体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溪头支行,账号:44557301040003245)。
三、被征收集体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移交被征收的土地。
被征收集体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集体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
1.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东红村经济合作社征地红线图(东红村1、东红村2、东红村3、东红村4).pdf
2.东红村征地补偿明细表.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西府告〔2024〕75号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阳西县新丰村沙屋经济合作社,社长关吴滔,地址: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沙屋村。
因“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批准,阳西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51号),决定对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16.9960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因被征收集体一直未能与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对被征收集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集体位于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沙屋村,四至为东至东红村边界、南至沙屋村秧地、西至沙屋村水田、北至沙屋村征地红线边,耕地合计面积2177.88平方米的土地一;东至船环芋仔地、南至沙屋村田地边、西至西坑岭脚、北至蕉坑督红线边,林地面积10362.25平方米、耕地面积81953.17平方米,面积合计92315.42平方米的土地二;总共面积合计94493.3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征收(详见附件1),并按照《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形式。留用地补偿另行安排。
二、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规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集体的耕地土地补偿款2839422.93元、安置补助费2839422.93元,林地土地补偿款157402.58元、安置补助费157402.58元,以上合计金额5993651.02元(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将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集体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溪头支行,账号:44557301040003211)。
三、被征收集体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移交被征收的土地。
被征收集体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集体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
1.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沙屋村经济合作社征地红线图(地块1、地块2).pdf
2.沙屋村征地补偿明细表.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西府告〔2024〕76号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关崇周,地址: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
因“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批准,阳西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51号),决定对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16.9960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因被征收集体一直未能与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对被征收集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集体位于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村村,四至为东至斗门涵、南至东红村水田、西至与东红村交界、北至沙屋村㙟仔基围,耕地面积合计2086.20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征收(详见附件1),并按照《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形式。留用地补偿另行安排。
二、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规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集体的耕地土地补偿款70409.25元,安置补助费70409.25元,以上合计金额140818.5元(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将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集体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溪头支行,账号:44557301040002239)。
三、被征收集体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移交被征收的土地。
被征收集体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集体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
1.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新丰村委会集体地征地红线图.pdf
2.新丰村委会征地补偿明细表.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来源阳西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