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20时12分许,奉节公安交巡警大队永安勤务中队民警在滨新路查获成某贵(男,身份证号码:512226197002XXXX78)饮酒后驾驶渝F0XX99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酒精呼气测试数值为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依据《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奉节公安交巡警已对成某贵醉酒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一)酒后驾驶: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奉节公安交巡警温馨提示:
开车不饮酒
饮酒不开车
珍爱生命 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