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本期由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怀义围绕保护生态环境、共创文明城市对《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地方特色?
答:《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市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特点,将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泾河和葫芦河等重点流域、左公柳等地方特有古树名木的保护纳入文明行为规范,在加强对重点区域保护的基础上,同时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收集等与公众生态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细化明确了相应生态文明行为规范,进一步增强公众践行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行动自觉,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聚力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城市,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平凉汇聚全民力量。
二、《条例》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规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主要有七类:(一)在甘肃太统—崆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保护区域,不得投喂、诱捕野生动物,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在泾河、葫芦河等流域内,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三)严格执行《平凉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四)严格执行《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不得以不安全不文明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五)严格执行《平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不得从事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活动;(六)严格执行《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不得从事损害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活动;(七)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三、下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有什么安排?
答:下一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将持续加大《条例》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纵深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规范文明行为。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条例》重点治理的七类生态环境保护不文明行为,强化与林草、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联动共治,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强大工作合力,提高规范不文明行为执法广度、精度、准度。深化典型培育。持续巩固拓展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成果,全领域、多层级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典型培育。以全市各机关(单位)、各类学校、建筑场馆、社区居民家庭为主体,持续开展绿色机关(单位)、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建设,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支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的热情,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强化宣传引导。以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集中宣传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生态环境公众号等自媒体作用,扩大《条例》宣传覆盖面。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聚力打造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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