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11 月4 日劳动和就业部长签发通告,提醒商业领域的雇主以及劳动者,根据2002 年10 月16 日第015/2002 号劳动法第56 条,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劳动者从住所地至工作地的交通往返费。
为此,根据2022 年12 月28 日第22/071 号财政法第66 条的规定,每日交通补贴等同于当地适用的车票费,管理人员每日最多可享受等同于乘坐六次出租车的车费的补贴,其他人员每日最多可享受等同于六次公交车费的补贴。
劳动监察局负责监督本通告的执行情况,通告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同日,劳动部长发布通告,指出,鉴于在商业部门就业和劳动部已收到多起有关违反《劳动法》及违反该法工作时间实施办法的投诉,我部谨告知商业部门的雇员及工人,为维护社会安定与公共秩序,现采取下列措施:
因此,商业领域的受雇劳动者应遵循下列时间表工作:
周一至周五:08时 00分-16时00分
休息:12时 00分-12时30分
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