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双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文摘   2024-12-22 21:07   新疆  

为进一步提升师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自2024年1月1日起,师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水平。

一、保障范围:按规定参加师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

二、待遇标准: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70元、9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年/人。

注意事项:参保人在第五师医院、第五师中医医院(双河市中医医院、双河市人民医院)、各团场医院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已办理居民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门诊慢特病年度报销限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予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已办理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的,其普通门诊统筹保障不受影响,即“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占用普通门诊统筹限额。

已办理居民“两病”备案的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对政策范围内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以下政策支付:


来源|五师医保

编辑|吴小翠   审核|朱楠楠   终审|赵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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