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政务   2025-01-26 16:06   贵州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全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提供全面、综合、有效司法保护,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5年5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快侦快诉快判、从严从快打击。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继续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依法从严打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抢劫,敲诈勒索,虐待,遗弃,故意伤害,拐卖,拐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引诱、教唆、胁迫、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和包庇、窝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赌博、欺凌他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处理。


五、依法严厉打击校园欺凌行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情节轻微的,学校和家长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要求;依法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等,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七、依法严厉打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发布和传播含有宣扬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八、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针对未成年人诉讼能力弱,无法有效行使诉讼权的问题,加大涉及监护、抚养等问题的支持起诉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帮扶力度,逐步建立独立的未成年援助体系,强化未成年受害者在诉讼中的心理干预和治疗。


九、严格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对不履行强制报告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


0851-86849110(乌当区公安分局)


0851-86697205(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0851-86402096(乌当区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电话:0851-86840148(乌当区司法局)


举报信箱:中共乌当区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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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委政法委
编辑:何   俊

编审:周永健

签发: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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