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关于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要求,依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乌政办〔2023〕21号)的相关规定,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我市将于2024年11月27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4.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6.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对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工业、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禁止重型载货汽车在主城区(参照《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重型载货汽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中限行区域)范围内上路行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货运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及清洁能源汽车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
全市范围内(除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等施工作业;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它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4.综合减排措施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具备条件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本预警发布实施后,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实施具体预警措施,直到空气质量好转发布解除预警为止。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
来源: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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