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含中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1)企业及其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在城镇注册和经营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或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有门诊慢性病28种:(1)高血压病合并症;(2)糖尿病合并症;(3)脑血管意外偏瘫(外伤性脑出血除外);(4)重症冠心病(心功能不全 3 级以上);(5)器官移植术后辅助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6)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扩张型心肌病;(9)房颤;(10)癫痫;(11)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2)肝豆状核变性;(13)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14)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 3 级以上);(15)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16)肝硬化;(17)重症肌无力;(18)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 3 级以上);(19)慢性病毒性肝炎;(20)布鲁氏菌病;(21)艾滋病;(22)支气管哮喘;(23)阿尔茨海默症;(24)冠状动脉支架术后药物治疗;(25)冠状动脉搭桥术后药物治疗;(26)银屑病;(27)子宫内膜异位症;(28)慢性心力衰竭。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有门诊慢性病28种,统筹金按90%比例支付,实行季度限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一个年度内,单种慢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200元,每季度8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基金支付增加200元,即每季度1000元,每年4000元。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有门诊特殊疾病9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4)血友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6)再生障碍性贫血;(7)肺结核;(8)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9)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1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35万元。
来源/哈尔滨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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