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小科普
《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策划:王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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