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
路段没有监控
嫌疑人两次不同供述
让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调查后
决定开展侦查实验
还原案件真相
……
醉酒驾车自酿苦果
2024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贵州省贞丰县青龙山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向道路坎后侧翻,驾驶员王某侧躺卧于道路边的人行道上,已陷入昏迷状态。
交警怀疑王某有酒驾嫌疑,送医后提取王某静脉血样送检,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7.42mg/100ml,已远超醉酒驾驶标准。结合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签署具结书却翻供
“我自愿认罪认罚。”
3月15日,在检察官讯问嫌疑人王某是否认罪认罚并得到肯定答复后,检察官立即通知值班律师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等待值班律师的过程中,王某担忧地问道:“我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被判刑的话,是不是工作就保不住了?”在向检察官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后,他便以家中有急事为由申请推迟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匆忙离开。
“我当天饮酒后并没有驾驶摩托车,是推着回家的,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当再次通知王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随着王某一反常态的辩解,认罪认罚工作陷入了僵局。
侦查实验还原真相
嫌疑人为何突然翻供?事实真相到底如何?
经查阅卷宗、走访现场,发现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因此检察官推测,王某可能心存侥幸,认为在无监控的情况下无法对其有没有骑行进行查证。
“排除王某供述,客观证据形成锁链才是本案认定的关键,必须补强证据才能戳穿他的谎言。”检察官和侦查人员沟通后,决定通过补充证人证言、调取同时段过往车辆行车记录仪等方式进一步补强证据,并最终重新梳理出本案重要证据:
在案证人证言可证实王某当日在殡仪馆饮酒,并于1时左右离开殡仪馆;与王某会车的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记录,当日1时6分45秒途经本案现场时未有交通事故发生,1时8分4 秒在殡仪馆大门与一辆由一人行驶的摩托车会车而过,但因天色已晚无法看清驾驶人员,1时11分10秒从殡仪馆折返途经本案交通事故现场,一辆摩托车倒在青龙山路的道路上……
从殡仪馆大门到事故地点仅一条道路,推着摩托车步行3分钟能从殡仪馆大门到达事故地点吗?为夯实证据,查明真相,检察官与侦查人员提出开展侦查实验再次补强证据。
3月28日,侦查人员选择了与事故当天相同的天气进行实验,最大程度还原了现场道路实况,实验中用与事发车辆重量相当的摩托车测算此路段所需时间:推着摩托车最快需要10分钟,正常速度骑行需3分钟。
“案发时事故现场仅有王某一人,且案发前只有一人驾驶摩托车驶出殡仪馆大门,排除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侦查人员综合分析侦查实验结论并结合在案证据,能够客观认定交通事故系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在4月8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对现场勘查照片、证人证言、侦查实验结果等客观证据一一说明举证、严密论证,有力指控了王某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7月1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字 | 张建国 罗思贤
编辑 | 粟龙羿
审核 | 丁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