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注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因存在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现公告其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全部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至合法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理。
陕GBC262 陕G6887G 陕GB8813 陕GQG015 陕GBD763
陕G797D1 陕G5873B 陕GBC916 陕G7827B 陕GEF898
陕GAC385
2024年12月3日
来源:白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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