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3〕84号)相关规定,为确保首年协议期满后平稳有序衔接第二年协议期,按照工作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第二年协议期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为确保首年完成采购量统计的准确性,请各医疗机构在第二年协议期执行前,完成已使用已报量中选药品的采购及验收。
2.为优化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有关工作,本次续签中选药品同厂牌按规格进行采购量统计。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接受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规则的可纳入中选药品管理范围,即本市已增补的中选药品纳入次年协议执行范围。
3.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继续签订三方购销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中选企业应继续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保证在采购周期内足量供应中选药品,除遇国家及本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
4.其他规定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在中选品种采购、使用、供应上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