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政务   2024-12-31 16:03   江苏  

为明晰江苏养老机构预收费政策导向,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江苏省民政厅近日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等七部门出台了《江苏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自2025年1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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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种类型。



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以及个性化服务等费用;

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

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会员专属权益和服务、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建立入院评估制度,确定服务项目,作为开展预收费的依据。



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的周期额度,即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单个老年人一次性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会员费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规定公办、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在预付费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等方式,诱导老年人交纳预收费。


《管理办法》还明确

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

不得用于以下五类情形↓



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

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其他借贷用途。




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提醒,退还剩余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办法发布前已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报送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展预收费。



素材来源 | 江苏民政、微讯江苏、江苏新闻、现代快报 记者 徐苏宁

编辑 | 谢滢滢

校对 | 桂宇、苏芮

审核 | 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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