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范围
(一)收购、贮存、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肉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违法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以及在牛羊、生猪等动物屠宰前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入境的冷冻肉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夜市、大排档、火锅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购、制售假冒牛(羊、驴)等肉制品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肉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其它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及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以举报之名诬告陷害;
(二)对恶意举报、造谣生事、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利。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来信、来访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萧公大街19号平罗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
来源 | 食药环侦大队
编辑 | 邱佳霖
责编 | 李 冉
核发 | 秦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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