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韦某某是多年朋友,2023年1月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韦某某借款1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承诺会按期还款。可惜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11月何某去世,留下10万元债务无人偿还。
韦某某认为何1、王某作为何某的父母,何2、何3作为何某的子女,均有义务替去世的何某偿还10万元债务,因此韦某某将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四人共同偿还10万元。何2认可10万元借款存在,但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该债务。
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死亡后,何1、王某、何2、何3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韦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死”并不一定“债消”,作为其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与此同时,在法律中,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父债子偿”也并不天经地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父与子各自对所欠债务负责,继承人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部分的债务,符合社会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也应当予以肯定。
供稿:研究室
校对:汤静悦
审核:陶宏庆
觉得好看点个【在看】再走吧
博法理以审 望公义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