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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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邹某与陈某经友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登记结婚,婚后邹某发现陈某有明显的精神异常,狂躁倾向明显,甚至进行自我伤害。邹某后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发现陈某早在2015年就因“精神问题”多次住院就诊。
邹某认为陈某婚前隐瞒了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自身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婚姻。陈某认为自己虽有隐瞒,但已经在积极治疗,不同意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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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望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邹某其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既侵犯了邹某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邹某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撤销邹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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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法 官 说 法
良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另外需要注意,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为一年,即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供稿:研究室
校对:汤静悦
审核:陶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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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法理以审 望公义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