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拖欠企业20余万元成被告,法院:偿还本金及利息

财富   2025-01-03 17:00   北京  

“民告官”行政案件不稀奇,但“民告官”的民事案件你见过吗?

近日,湖南高院发布一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这起案件引起了记者的注意——镇政府被一家企业告上法庭,只因双方签订合同后,企业做了事却没拿到钱。

企业说:“欠钱还钱天经地义。”

镇政府则说:“这是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

孰是孰非,法院怎么判?

2018年11月,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签订了《洒水合同》,约定某公司为该镇一街道提供洒水服务。合同具体约定了洒水范围、洒水时间及要求、洒水期限、承包金额(每年7万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落款处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并加盖了各自公章。

某公司按约提供了洒水服务,镇政府支付了大部分服务费后,尚欠5833元未支付。

2019年5月,镇政府为解决该镇居(村)民的用水问题,又与某公司签订了《送水协议》。协议约定了送水地址及方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等内容。2022年,某公司给该镇送水共计700余车,镇政府在车次统计结算单落款处加盖了公章。

送水款项结算金额为23.1万元,然而镇政府未按约付费。

无奈之下,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镇政府归还欠账。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洒水合同》及《送水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某公司已依约完成了服务内容,镇政府也应依约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及送水服务费23.1万元。

针对镇政府提出的“案涉合同、协议为行政协议,应通过行政诉讼处理”,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协议内容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协议。

“且无论是否为行政协议,镇政府都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承办法官表示。

一审法院判决,镇政府向某公司支付洒水服务费5833元、送水服务费23.1万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镇政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目前,账款已全部到位。

针对该案,湖南高院指出,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地方信用,尤其是政务诚信的建设,事关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预期,事关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在参与民事经济活动时,要重合同守信用,杜绝恶意逃债、拖欠中小企业及公民个人合法账款的行为发生。

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加大审判执行力度,通过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积极协调、督促政府部门清偿拖欠款项,有效维护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助推政务诚信建设。

延伸阅读: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系列硬核条款,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

《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历史形成的无分歧拖欠账款和经过司法裁判无异议的账款,应当制定偿还计划并严格执行,同级、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等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推诿。

特别是在全国率先提出,无正当理由拖欠账款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年不得给予奖励,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职晋级”。

来源:红网-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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