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户中某个成员死亡后,其相应的承包土地能否由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继承?

财富   2025-01-06 23:47   北京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选编》(2024年第三批),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提问的“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户中某个成员死亡后,其相应的承包土地能否由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问题,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团队钟情答疑,获评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

问题: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户中某个成员死亡后,其相应的承包土地能否由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01 咨询类别  民事类

02  提问人  敖玉丹、江婷(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03  答疑专家  钟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团队)

04  答疑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即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自然人一章明确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一类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 55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并不与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个人发生直接联系。而农户内的具体成员因生、老、病、死存在变动,但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发生继承的必要。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之所以作此理解,是由家庭承包方式“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所决定的。因此,当夫或妻一方死亡时,配偶能够继续承包经营,是由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所获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 1087 条第 2 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种权益,应当包括一方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当然,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已经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可以作为遗产相互继承。

    来源: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乡知乡见
三农领域的参考消息,汇聚“三农”重大政策和权威言论,在这里读懂中国乡村。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