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先生在申请导盲犬时并不顺利,对此张先生表示“很疑惑”。
张先生说,“导盲犬申请,今年开始必须要获得所在楼栋邻居100%同意。我其他条件都符合,有人反对,难道就不能申请导盲犬了?”当地残联回应称,“正式文件还没有出来,现有草案里没有100%同意的要求,只写了需要得到邻居的支持”。
或许当地社区或者基层自治组织,有针对养犬的相关居民公约,但是养犬和养犬不一样,宠物犬和导盲犬有明显的功能性区别,不应该一概而论。
居民公约,当然是基层自治的重要规范,一般也应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尤其是在饲养宠物犬方面,可能会对小区内居民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喜不喜欢狗,众口难调,但是如果通过了公约或者协议,那么就应该按照协议来处理。
但是新闻中张先生反映的问题,导盲犬应不应该简单认定为“犬只”呢?我认为不应该。导盲犬能够帮助盲人出行,与其认为导盲犬属于“狗”,更应该将其认定为发挥工具性作用的“残疾辅助器具”。由于个别群众对于狗这种物种先天的反感与害怕,会不分青红皂白去反对,如果要求“邻居100%同意”,就会对盲人出行的合理诉求造成麻烦。
盲人的出行诉求,不应该受到“多数人”,或者“个别人”的认知局限。况且“得到邻居支持”这个门槛是否合理,值得商榷。且不说邻居之间有矛盾的情况,就算是家里要养宠物狗,什么时候轮到邻居做决定了呢?当然了,刚才提到的居民公约,如果小区确实对养狗问题形成了共同意思表示,完全可以对居民进行约束。
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争议,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为导盲犬使用来撑腰。新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似乎一方面允许残疾人使用导盲犬,但另一方面更像是在说使用导盲犬也得合法合规。另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某些公共场所应该为残疾人使用导盲犬“提供便利”。而明确表示赋予残疾人使用导盲犬权利的法律法规,只是个别在部分省份和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当中能体现。或者即使规定了残疾人能够携带导盲犬出行,如果有场所不允许,也没有相应的惩罚举措和救济途径。
在当前无障碍设施,比如盲道、盲人标志等,还没有足以支持盲人单独出行的状况下,导盲犬是相对方便的方式,不能剥夺盲人出行的权利。任何规定,都应该体现对残疾人的政策善意。
当然,导盲犬会产生部分让社区居民头疼的问题,比如雌性导盲犬可以挂便溺袋,但雄性导盲犬可能只能路边解决,卫生问题值得关注。目前来看,能提出的方案是,基层政府或社区自治组织兜底,摸清辖区内残疾人出行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
最后,我们期待,科技发展给残疾人出行带来便利,消除矛盾。当机器导盲犬、脑机接口发展越来越可靠的时候,不用犬只,也能够让盲人朋友们出行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