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中心城区禁燃倡议书
你们好!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我县已于2019年1月18日出台了《芦溪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中心城区主要街道禁燃并于2019年7月1号中心城区全部禁燃,全时段在禁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芦溪县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烟花爆竹禁燃工作,为此,我们倡议: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碧水蓝天,需要我们一起悉心呵护;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与文明握手,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用实际行动来传递保护环境的正能量,共建平安绿色芦溪。
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芦溪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公园、博物馆、公墓、图书馆、档案馆、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
5.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6.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来源:芦溪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