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改: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政务   2024-11-11 15:34   贵州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本次统计法修改采用修正形式,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那么本次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内容?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本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国家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毛盛勇。


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石宏介绍,此次统计法修改,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共享,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新变化,落实加强统计监督的任务,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推动新时代统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改统计法是更加有效发挥统计效能,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需要统计部门加快构建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供扎实可靠信息支撑。

此次统计法修改,紧紧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对统计现代化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就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强化统计监督等作出制度规定,将有力提升我国统计工作的效能水平,进一步保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发挥统计工作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服务保障作用。

修改统计法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统计法自1983年制定以来,在规范统计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推动统计制度改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屡禁不止,统计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有效性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石宏说,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造成严重影响,进而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修改统计法,加强顶层设计。

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将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改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


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

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毛盛勇介绍,此次修法体现了党中央关于统计监督重大决策部署要求。

其中,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加强统计监督”内容;并围绕统计监督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为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

“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实践中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作为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将有效强化领导干部防治统计造假的责任意识和行动自觉。”毛盛勇说。

同时,新修改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毛盛勇表示,这些规定,对于增强统计法防治统计造假的制度刚性和可操作性意义重大。

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此次统计法修改,为使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客观全面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加快建设智慧统计,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

为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源头数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毛盛勇介绍,我国政府统计由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地方统计三大部分组成。在中央政府层面,除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以外,目前有6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具有统计调查职能,开展大量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所有政府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都属于政府公共资源。

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建立统计数据共享平台,大力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重点任务。

在此背景下,新修改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这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一款,聚焦当前统计信息共享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制度机制建设为抓手,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的职权,并规定了需要开展的主要工作,即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减少重复交叉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

如何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如何做好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宣传?毛盛勇回应说,国家统计局将会同有关方面全力做好宣传工作,进行深入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持续推动“统计法进党校”,将新修改的统计法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着力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精心做好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优势,营造统计法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同时,要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按照立法法及相关规定,配合司法部做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行政法规修订,全面清理统计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指导各省级统计机构启动修改统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规范体系。

抓好贯彻执行,纵深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严格执行统计法,严格依法履行统计职责职权、权利义务,切实提高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全面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坚定不移防治统计造假。

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工作,着力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积极有效发挥作用。

此外,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统计改革创新,以法治规范引领保障各项改革顺利实施,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能力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硬朗的统计执法监督队伍。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刘牛、罗娇  

责编:施绍根   

统筹: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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