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 北京市文联公开征集2025年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公告

学术   2025-01-12 00:02   辽宁  

北京市文联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是在北京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北京市文联发起设立的文艺精品创作政府专项资金,旨在更好地发挥文联专业人才资源优势,聚焦创作优秀文艺作品,推动首都文艺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按照全市文艺创作相关工作要求,依据《北京市文联推动文艺创作高质量发展中长期规划》《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文学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北京市文联持续面向活跃在创作一线的首都文艺工作者征集文艺创作原创项目并开展扶持。



一、

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受理期:2025年1月7日—3月7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报渠道


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以下简称“各协会”)、市文联组织联络部(以下简称“组联部”)、市文联活动交流部(以下简称“活动交流部”)及北京市文艺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艺家服务中心”)等协会和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受理项目申报。

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渠道进行申报:

1.根据项目所属艺术门类向各协会进行申报;

2.各区、局、产(行)业文联以及市文联所属“两新”组织的项目向组联部进行申报;

3.市文联战略合作单位的项目向活动交流部进行申报;

4.孵化平台转入项目由文艺家服务中心向北京市文联创作服务部(以下简称“创作服务部”)推荐报送。

各推荐单位对项目进行遴选论证后,推荐报送至创作服务部。创作服务部不直接受理申报。

文学创作扶持类项目由北京作家协会单独发布公告。



三、

扶持方式


扶持项目资助方式主要为项目补贴引导,项目扶持工作按照精准扶持原则开展,对通过评审程序获得立项的入选项目进行签约,并按约定给予创作资金补贴,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扶持项目。



四、

申报主体要求


个人或者单位均可作为项目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为个人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会员;

2.各区、局、产(行)业文联会员;

3.长期生活在北京的文艺工作者;

4.定向为北京创作的外省市或外籍知名艺术家。

(二)申报主体为单位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文联团体会员单位(不包含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

2.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3.与市文联有战略合作,并开展与文艺创作相关业务的文化单位或组织;

4.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与文艺创作相关业务的文化单位或组织。

(三)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须在本文艺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具有较强创作和项目完成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申报主体为单位的,侧重于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在京院校、院团、文化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五)申报主体须拥有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评奖申报权和荣誉权。



五、

申报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应是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标准创作的优秀原创作品。

2.申报项目一般考虑为已完成策划和前期筹备工作、具备相对成熟的创作基础、两年内可完成和推出的原创作品。



六、

不予扶持的情况


1.往年获得扶持专项尚未结项的项目主体和创作人员的项目;

2.正在申报或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3.导向存在问题的项目;

4.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5.已出版、公开发表、公开展演过或播映过的项目;

6.复排巡演的项目。



七、

选题方向


参照《北京市文联2025年文艺创作选题指南》(以下简称“选题指南”)。



八、

扶持类别


扶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特别项目、继续扶持项目和孵化平台转入项目。

(一)一般项目

是指市文联公开征集的重点围绕《选题指南》开展的创作项目。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剧本创作,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舞台剧创作,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创作,电视、电影、微短剧(文艺类)创作,文艺评论等。

(二)特别项目

是指市文联围绕重大战略、重点任务布置的“命题作文”;重要时间节点、重点事件和重大题材的项目;在艺术领域具有标杆示范意义的项目。

(三)继续扶持项目

是指已获得市文联扶持资金的扶持,但经市文联认定有创作潜力和提升空间的再提升、再完善创作项目。

(四)孵化平台转入项目

是指按照年度孵化平台终评专家意见择优转入的项目。



九、

扶持标准


(一)一般项目

1.剧本创作项目,每部扶持金额根据作品质量、剧本类别(舞台剧剧本、影视剧剧本等)等,一般在3-15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原创剧本,最高可酌情增加到30万;

2.出版类创作项目,每部扶持金额根据作品质量、作品类别等,一般在1—15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著作,最高可酌情增加到30万元;

3.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创作,每部扶持金额根据作品质量、作品类别等,一般在1-10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艺术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20万;

4.音乐、舞蹈、舞台剧创作生产,每部扶持金额根据作品质量、作品完成度等,一般在1-80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艺术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150万;

5.影视创作生产,每部扶持金额根据作品质量、作品完成度等,一般在20-200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艺术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300万;

6.曲艺、杂技等创作生产,每部扶持金额根据作品质量、作品完成度等,一般在1-10万元之间;对特别优秀的艺术作品,最高可酌情增加到20万。

(二)特别项目

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按照评审结果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继续扶持项目

参照特别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孵化平台转入项目扶持标准

结合年度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扶持标准执行。



十、

申报材料要求


1.《北京市文联2025年文学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须根据项目创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充分说明);

2.申报主体相关的资质证明、版权材料、获奖证明等证明材料。

3.项目主创人员获奖证明材料(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展览、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展、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4.申报戏剧剧本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以及5000字左右的剧本大纲或剧本初稿;

5.申报文艺评论创作项目的,须提交5000字以上作品的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或作品初稿;

6.申报音乐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的乐谱及音视频文件;

7.申报曲艺、舞蹈、杂技创作项目的,须提供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方案文稿,编排视频、舞美设计图、多媒体设计图;

8.申报戏剧、音乐、舞蹈、杂技、跨界融合类等大型舞台剧创作生产项目的,除提供完整剧本或创作构思外,还须提供申报项目的作曲(片段)及其音乐小样、舞蹈编排视频、节目编排视频、舞美设计图、多媒体设计图;

9.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民间文艺创作项目的,须提供项目主创人员主要作品的照片(5—8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10.申报影视剧本创作项目,须为在北京市立项备案的项目,须提供申报项目的思想内涵、故事大纲,以及5000字左右的剧本大纲或剧本初稿,且申报主体须作为项目第一出品方或立项方,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及微短剧剧本创作项目申报主体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作品除须提供思想内涵、故事大纲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电影剧本需提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电视剧剧本需提交《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电视动画片剧本需提交《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

(4)网络影视剧剧本需提交《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号》。

11.申报影视创作生产项目的,须为在北京市立项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须作为项目第一出品方或立项方,电视剧及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项目申报主体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作品除提供完整剧本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电影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电影公映许可证》;

(2)电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交《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需提交《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号》《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另外,还须提供其他备案立项证明材料、项目书、主创情况及制作方情况介绍等,国家和市级重点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行政部门审读意见。

12.其他与申报内容相关的材料。



十一、

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下载及受理

项目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文联网(www.bjwl.org.cn),按要求填写《北京市文联2025年文学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资料报送

申报资料填写完成后,申报主体根据所属艺术门类或项目性质按照申报渠道要求,向市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市文联组联部、市文联活动交流部等推荐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2)进行申报,并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上述单位工作邮箱,纸质版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盖章并签字)邮寄至上述单位。每个项目只能向一家推荐单位报送,不要交叉重复报送项目。

申报材料为文字的,要求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亲笔签名。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件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和音视频文件,须将电子版存储在U盘或光盘里一并邮寄。

项目申请人须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项目申报材料不退还,需自行备份底稿。



十二、

项目立项


扶持项目经过推荐、评审以及市文联党组会审批等程序,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名单,并在北京文联网、北京文联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公示5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通知签订《北京市文联文学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



十三、

项目实施


(一)项目主体对项目的作品质量、实施进度和意识形态承担主体责任,要遵守项目协议,严格执行创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保证作品质量和进度按预期目标顺利完成,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意识形态安全,项目原则上应在获得扶持资金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 

(二)项目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项目补贴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项目补贴经费使用单独核算,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扶持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市文联机关行政人员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不得作为扶持项目受资助主体,不得从中领取报酬或报销额外费用。

(三)各推荐单位要立足创作所需、文联所能,加强对推荐入选的扶持项目进行中期艺术指导和考核把关,确保项目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艺术专业质量。

(四)扶持项目在展演、展示及与第三方合作等过程中须标注“北京市文联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标识和字样。北京市文联应列为扶持项目的“支持单位”,并在票面、宣传海报、手册、节目单、背景板及相关宣传品、衍生品上明显位置标注“北京市文联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标识和字样,标识使用情况计入项目结项验收及绩效考核评分。



十四、

项目监督及结项验收


(一)创作服务部及各相关推荐单位将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市文联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或人员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2.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进展、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北京市文联文学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的;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等违反《北京市文联文学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的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项目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市文联党组审批。扶持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市文联暂停拨款或要求项目主体暂停使用资助经费:

1.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2.变更已批准的扶持项目名称;

3.扶持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4.扶持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5.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6.终止资助项目;

7.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除上述需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须报创作服务部备案。

(三)扶持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由创作服务部组织结项验收专家,围绕资助项目实施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社会效益、艺术成就,进行检查、评定、验收,提出结项验收意见。结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文联向项目主体发放《扶持项目结项证明》,完成结项;不合格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项目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验收材料,务必保证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且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五)成果运用及其他

1.市文联有权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对优秀作品开展融媒体展示,提升作品的辐射力、影响力;

2.项目主体应多方面收集专家意见、观众评价和新闻媒体报道等信息,着力加强项目完成结项验收后的跟踪和管理,及时向创作服务部报送扶持专项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确保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3.市文联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及完成后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文联对本公告拥有最终解释权。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咨询电话:010—66230152/0154

申报表填报咨询:15810586364,18532637628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进行下载):
1.北京市文联2025年文学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北京市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组联部、活动交流部联络表。


北京市文联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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