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大讲堂】党支部经过1年以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
政务
2024-11-22 10:01
辽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人员,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党组织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1次分析。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注意: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方法包括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注意: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学时。注意: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研究审议前,党支部一般应事先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意: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主要程序为发展对象汇报个人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表明意见;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投票表决。注意: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讨论和表决。在党委审批前,上级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委员与发展对象进行一次谈话,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的相互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注意:党总支、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以及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目的是掌握预备党员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流程包括: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预备党员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提出要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会前准备包括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讨论结果为,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党委会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党支部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基层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