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大讲堂】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1个月内,应当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政务
2024-11-15 09:32
辽宁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2014年5月28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文件。严格、科学、规范的程序是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保障。修订后的《细则》保持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同时根据新的实践和探索,进行了一些补充和完善。根据最新修订的《细则》,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那么今天,我们大家共同来学习这一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一般情况下,接受入党申请的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如果确有原因,党支部未能在一个月内开展谈话,则需要党支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上报给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