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率先完成民事保全财产的执前扣划,既有效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权益,又降低了债务人执行费用以及不良信用影响。
王某与马某是多年好友,马某曾向王某借款10万元,两人约定好了还款日期,可到期后马某却迟迟未还。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遂诉至长春市宽城区法院。诉讼阶段,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宽城区法院依法足额冻结了马某名下银行存款。马某得知账户被冻结后,主动提出以其保全账户资金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书并向法院提交了保全账户扣划申请书。
随后,审判法官通过民事案号作出扣划裁定移交执行局,执行干警当日便前往银行将执行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生成执保案件一案一账户,并通过执行系统完成扣划案款的认领和发放工作,实现案件从冻结到审理再到案款发放仅用时5个工作日。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阶段足额查控的财产,经债权人申请,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由审判部门出具裁定,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
此次长春市宽城区法院首次以民事保全财产进行执前扣划,是强化审执协调配合的具体实践,将进一步提升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效能,从源头上减少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款项支付】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的收款账户信息,在自动履行告知书中载明债权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