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对采空区水害开展风险辨识、未落实煤矿水害防治规定、违规冒险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官方网站公布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6·1”较大水害事故调查结果,公开了事故原因。
据了解,2024年6月1日,山东省泰安市山东能源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以下简称华丰煤矿)发生较大水害事故,造成8人被困,经全力救援,5人脱险,3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708.58万元。
调查通报称,事故直接原因为:华丰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探放水,未探明采空区积水情况,发现切眼掘进工作面突水征兆后,未及时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采空区积水突破厚度有限的煤壁后瞬间溃入工作面,造成事故发生。
记者注意到,通报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华丰煤矿未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未对采空区水害开展风险辨识,未预报未辨识出威胁风险;未落实煤矿水害防治规定,未采用钻探配合物探等方法超前探放水,违规安排非专业人员使用非专用钻机裸孔探放水;违规冒险作业,出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撤出受水害威胁地点的所有人员,仍违规组织作业人员冒险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编制的地质说明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新矿集团技术指导不力,每月集中审查矿井安全风险辨识流于形式,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山东能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能指导督促下属矿井有效开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泰安市应急管理局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未有效落实,2024年4月6日至事故发生时,未安排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
在追责问责方面,通报对19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华丰煤矿矿长、党委书记、安全总监、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总工程师等10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罚款、吊销相关资格等处理处罚;对新矿集团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全总监、总工程师等6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山东能源生产技术中心副主任给予组织处理;对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副县级干部、科长等2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此外,对华丰煤矿处罚款160万元。责令泰安市政府、山东能源分别向山东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新矿集团党委向山东能源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编辑|王芳 李唯祎 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