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泸水市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实施已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法案
2023年3月7日,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存在未按照已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
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已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
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以罚款21000元(贰万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19日,泸水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且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该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零售店作出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0日,泸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泸水境内4家公司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分别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23年9月6日,泸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整改复查,经复查:该4家公司存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未完成整改项目条数分别为3项、5项、2项、5项。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泸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上述4家公司分别处以16000元(壹万陆仟圆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泸水某酒店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13个火警点和1个故障点。2024年1月24日对该酒店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酒店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及《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物业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4年3月11日,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到某物业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做好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因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导致管理区域内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控制人员脱岗等,且经业主多次反应仍未重视,导致其管理区域内多家单位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2024年3月11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及《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某公司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无水。2024年8月8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100元(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对消防车通道占道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日,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1、公司1层、2层有3个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2、公司1层东南两侧消防车通道占道经营。2024年8月2日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1层、2层有3个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给予该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该公司1层东南两侧消防车通道占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道通行;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给予该公司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两项合并执行罚款,泸水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泸水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施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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