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普洱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系挖机和拖车车主,因其受雇于另一李姓老板对某村的木材进行运输,在运送木材时被村民阻拦,村民要求李某支付村民的木材款才能离开。尽管李某向村民解释其只是受雇于老板进行木材搬运,但村民认为谁拖走就应该谁付款,故自发对李某的挖机和拖车进行阻拦。李某认为村民的行为系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故将该组织和与签订承包合同的黄某一并诉至普洱法庭,要求排除妨害,让其挖机和拖车顺利离开,并赔偿其因阻拦挖机造成的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进行了解和沟通,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合作社明确表示并未组织村民进行阻拦,且村民的木材款确实没有收到,故无法进行调解处理。鉴于该情况,承办法官决定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向当地村民了解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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