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政务   2025-02-07 15:32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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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禁止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本通告所称孔明灯、许愿灯又称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高压线、油库、林草等都构成严重易燃安全隐患。)

二、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许愿灯,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觉禁止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主动劝阻燃放孔明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安市公安局

2025年2月7日




编辑:李萌萌

一审:王   宇

二审:张昕晖

三审:姜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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